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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民法#58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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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民法#58404 |
科目:
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民法#58404
年份:
105年
科目:
民法
14 下列關於合夥人退夥之敘述,何者正確?
(A)縱合夥契約未另有訂定,定有期限之合夥,其合夥人仍得隨時聲明退夥
(B)縱合夥契約未另有訂定,定有期限之合夥,其合夥人若遇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
(C)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存續期間者,除合夥契約另有訂定外,合夥人不得隨時聲明退夥
(D)為維持合夥財產之穩定,保障合夥債權人之利益,合夥人退夥後,原則上不得請求返還出資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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