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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 109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民法#88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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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9年 - 109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民法#88367 |
科目:
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9年 - 109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民法#88367
年份:
109年
科目:
民法
14 下列何者不發生原始取得之效力?
(A)善意且無重大過失之甲,由動產受託保管人乙受讓該動產而取得其所有權
(B)共有人丙、丁因協議分割,由丙取得原共有物所有權
(C)戊未受庚之委託而擅自對庚所有之材料進行加工,並依法取得該加工物的所有權
(D)辛拾得遺失物後經招領程序而無人認領時,由辛取得該遺失物所有權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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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Juster Austin
B1 ·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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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第 824-1 條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
(共 4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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丸子
B6 · 2022/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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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原始取得是指取得物的時候,它的狀態是乾...
(共 17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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丸子
B5 · 202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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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共 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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