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公務員服務法第16條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3年內,不得擔任與其
離職前5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
之股東或顧問」。依司法院釋字第637號解釋,此一規定是否對離職公務
員之職業自由造成限制?
(A)此一規定對離職公務員之職業自由並未造成限制
(B)此一規定對離職公務員之執行職業自由造成限制
(C)此一規定對離職公務員選擇職業自由之主觀條件造成限制
(D)此一規定對離職公務員選擇職業自由之客觀條件造成限制
詳解 (共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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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637號理由書:且依上開規定對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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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書:本件聲請人主張系爭規定造成公務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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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職業之自由主觀要件」的限制,係針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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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職業自由的主觀條件限制,有助於 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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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自由主觀條件之限制 :可養成或避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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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院釋字第 637 號解釋,此一規定...
私人筆記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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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自由限制之審查標準 J637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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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釋字第637號 理 由 書:…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