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 團體保險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
(A) 被保險人本人
(B) 要保人
(C) 被保險人之家屬
(D) 被保險人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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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14), C(334), D(24), E(0) #2409819
統計: A(70), B(14), C(334), D(24), E(0) #2409819
詳解 (共 1 筆)
#5512973
法規名稱: 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標準型)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保字第0910751616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人身保險目
第 24 條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身故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受益人,但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法定繼承人為限。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送達本公司時,對本公司發生拘
束力,本公司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
本公司不負責任。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為各項保險金之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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