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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4年 - 9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人事行政、經建行政:法學大意#3170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4年 - 9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人事行政、經建行政:法學大意#3170

年份:94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3.案件一經確定判決,法院對於同一案件,原則上即不得再予審理。此種司法機關適用法律之原則,稱之為:
(A)不告不理原則
(B)拒絕審判原則
(C)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D)一事不再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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