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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6年 - 9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社會工作、勞工行政、教育行政、法律政風、財經政風:行政法概要#5743 |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6年 - 9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社會工作、勞工行政、教育行政、法律政風、財經政風:行政法概要#5743

年份:96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3.台北市政府勞工局所屬公務員,於所提復審事件經審議決定確定後,認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依公務人 員保障法之規定,得向下列何機關申請再審議?
(A)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B)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C)內政部
(D)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正確答案:D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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