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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9年 - 10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94555 | 科目:地特三等◆法學知識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9年 - 10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94555

年份:109年

科目:地特三等◆法學知識

13 自民國101年9月6日起,交通裁決事件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法院並依行政訴訟法審理。如甲主張 此修法,致交通裁決事件不再由普通法院經三級三審制度審理,損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其主張是 否有理由?
(A)無理由,審判權歸屬及審級制度,原則上屬於立法形成自由
(B)有理由,基於交通裁決事件之違法特性,應由普通法院審理
(C)無理由,此為基本權程序與組織保障的問題,與訴訟權無涉
(D)有理由,基於司法一元主義,普通法院審理始可保障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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