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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7年 - 97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純選擇)#9516 |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7年 - 97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純選擇)#9516

年份:97年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13 買受人為償付其價金債務,在價金債務仍未消滅之情形下,簽發一張與價金同額之本票予出賣人,係構成:
(A)有因更改
(B)無因更改
(C)代物清償
(D)新債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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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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