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0 條及第 18 條所稱偏鄉係指:
(A)人口密度低於全國平均人口密度五分之二之鄉(鎮、市、區)
(B)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島嶼之鄉(鎮、市、區)
(C)交通不便地區,無公共交通工具可到達之鄉(鎮、市、區)
(D)原住民人數達全國原住民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鄉(鎮、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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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2), B(39), C(389), D(42), E(0) #529454

詳解 (共 9 筆)

#953290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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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9375
原答案(A)選項三分之一現應修改為→偏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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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845
本法第十條及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稱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定義如下 : 一、離島:指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 二、偏鄉:指人口密度低於全國平均人口密度五分之二之鄉(鎮、市、區 )。 三、原住民族地區: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定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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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2864

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前項所定偏鄉學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由各該主管機關認

     定:

     一、學校所在地區,無公共交通工具到達者。

     二、學校距公共交通站牌,達五公里以上者。

     三、社區距學校五公里以上,且無公共交通工具可到達學校者。

     四、公共交通工具到學校所在地區,每日少於四班,或公共交通

       工具每日八班以內仍無法配合上下學者。

          第二項第二款所定師資培育供需現況不足之群科,由各該主管機

     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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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062
第 10 條離島、偏鄉於幼兒園普及前,及原住民族幼兒基於學習其族語、歷史及文 化機會與發揮部落照顧精神,得採社區互助式或部落互助式方式對幼兒提 供教保服務;其地區範圍、辦理方式、人員資格、登記、環境、設施設備 、衛生保健、督導、檢查、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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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2868
幼兒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 6 條 本法第十條及第十八條第一項所稱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定義如下:一、離島:指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二、偏鄉:指人口密度低於全國平均人口密度五分之二之鄉(鎮、市、區)。三、原住民族地區: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定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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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064
第 18 條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 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 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 ,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 ,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幼兒園除公立學校附設者及分班免置園長外,應置下列專任教保服務人員 : 一、園長。 二、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 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 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應 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第一項 但書所定情形,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 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 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 幼兒園有五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其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每班 應有一人以上為幼兒園教師。 幼兒園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 幼兒園得視需要配置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及社會工作人員。 幼兒園及其分班合計招收幼兒總數六十人以下者,得以特約或兼任方式置 護理人員;六十一人至二百人者,應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置護理人員 ;二百零一人以上者,應置專任護理人員一人以上。但國民中、小學附設 之幼兒園,其校內已置有專任護理人員者,得免再置護理人員。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置主任,由校長就專任幼兒園教師中聘兼之,其達一 定規模者,應為專任;幼兒園達一定規模,得分組辦事,置組長,並由教 師或教保員兼任之;幼兒園分班置組長,並由教師、教保員兼任之;附設 幼兒園達一定規模及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設立之幼兒園得置 專任職員;幼兒園應置廚工。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除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配置教保服務人員外,每園 應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 幼兒園之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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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1721
B-離島
C-學校區域
D-原住民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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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0472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

(A) 人口密度低於全國平均人口密度五分之二之鄉(鎮、市、區)→○
(B) 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島嶼之鄉(鎮、市、區)
(D) 原住民人數達全國原住民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鄉(鎮、市、區)

第 8 條
本法所稱離島、偏遠地區及原住民族地區,定義如下:
一、離島:指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B)
二、偏遠地區:指人口密度低於全國平均人口密度五分之二之鄉(鎮、市、區)。(A)
三、原住民族地區: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定之地區。(D)
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及其相關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偏遠地區學校,其附設幼兒園為偏遠地區之幼兒園。

原住民族基本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原住民族:係指既存於臺灣而為國家管轄內之傳統民族,包括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賽夏族、雅美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及其他自認為原住民族並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民族。
二、原住民:係指原住民族之個人。
三、原住民族地區:係指原住民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區。
四、部落:係指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一定區域內,依其傳統規範共同生活結合而成之團體,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
五、原住民族土地:係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

(C) 交通不便地區,無公共交通工具可到達之鄉(鎮、市、區)
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6 日

第 10 條 第三項
前項所定偏鄉學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由各該主管機關認定:
一、學校所在地區,無公共交通工具到達者。
二、學校距公共交通站牌,達五公里以上者。
三、社區距學校五公里以上,且無公共交通工具可到達學校者。
四、公共交通工具到學校所在地區,每日少於四班,或公共交通工具每日八班以內仍無法配合上下學者。

類題
4.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之規定,偏鄉是指人口密度低於全國平均人口密度多少之鄉(鎮、市、區)?
(A) 四分之三
(B) 三分之二
(C) 二分之一
(D) 五分之二
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103年 - 103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教育行政:教育法規大意#16388


答案:D
難度: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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