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在物權法定原則下,關於各種物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A)以不動產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 有未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 分得之不動產,得請求為抵押權登記
(B)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農育權人不得將土地出租於 他人
(C)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但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D)袋地通 行權,其主要目的,不僅專為調和個人所有之利害關係,且在充分發揮袋地之經濟效用, 以促進物盡其用之社會整體利益,不容袋地所有人任意預為拋棄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我國民法物權編首重於物的經濟上利用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