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戶政、社會行政、教育行政:行政法概要#126612
年份:114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2 關於公務人員保障事件之再審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申請再審議,應自復審決定或再申訴決定確定時起 3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B)原行政處分、原管理措施、原工作條件之處置及原決定執行完畢後,不得申請再審議
(C)再審議之申請,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作成決定前,得撤回之
(D)復審事件復審人已依法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者,不得申請再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