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侵權行為之連帶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合夥人執行合夥事業侵害他人權利而成立侵權行為者,該他人不得請求合夥組織與該合夥人連
帶負賠償責任
(B)公司之董事執行職務侵害他人權利而成立侵權行為者,該他人得請求公司與該董事連帶負賠償
責任
(C)公司之重整人執行職務侵害他人權利而成立侵權行為者,該他人得請求公司與該重整人連帶負
損害賠償責任
(D)客運公司之司機執行職務侵害他人權利而成立侵權行為者,該他人得請求公司與該司機連帶負
賠償責任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A)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
未解鎖
(A)合夥人執行合夥事業侵害他人權利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