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僱用乙擔任公司會計,甲得知乙擔任甲公司企業工會之理事長後非常不高興,遂無預警解僱乙, 並要求乙當天即完成工作交接、收拾個人物品,及交出識別證不准乙再進入公司。乙認為甲係違法解僱,甲乙間之僱傭關係仍存在,乙仍欲提供勞務,並請求甲支付報酬。關於甲乙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既已解僱乙,乃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故乙得以準備給付勞務之事情通知甲,以代提出
(B)若乙現實提出勞務給付,但甲仍拒絕受領,則乙得依民法第 487 條有關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之規定,請求甲給付報酬
(C)若乙現實提出勞務給付,甲雖拒絕受領,但仍給付報酬者,甲日後得請求乙補服勞務
(D)若甲因受領遲延而依乙之請求支付報酬時,乙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之利益,甲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