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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 初等考試_人事行政、勞工行政、經建行政、廉政:法學大意#18820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 初等考試_人事行政、勞工行政、經建行政、廉政:法學大意#18820

年份:104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2 甲、乙合夥經營餐廳,為少繳稅負,共謀找人頭虛報薪資費用。國稅局查獲此不法逃稅行為,應如何處罰?
(A)任擇甲或乙處罰
(B)依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
(C)僅獲益較多者受處罰
(D)如無法舉證甲、乙何人獲益較多,兩人均可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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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08870
未解鎖
行政罰法 第 14 條 故意共同實...
(共 14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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