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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9年 - 109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民法#88367 | 科目: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9年 - 109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民法#88367

年份:109年

科目:民法

12 承租人未依約定方法,亦未依租賃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者,若當事人間未 另有特約,其法律效果為何?
(A)出租人得隨時終止租約
(B)經出租人阻止而承租人仍繼續為之者,出租人始得終止租約
(C)出租人得聲請法院調整租金
(D)因此對租賃物所生之損害,而妨礙承租人原定之使用收益者,出租人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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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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