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對公務員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行政責任之共同理由,為違法及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B)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司法懲戒,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C)行政懲處除因年終考績或專案考績應予免職外,並無先行停職問題
(D)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如同一事件先經行政懲處後,又移送司法懲戒,則司法懲戒不成立
正確答案:D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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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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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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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行為以懲戒機關之處罰為準,相競合之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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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舊法是「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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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才有先行停職的問題懲戒跟懲處都有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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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懲法第二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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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懲法第二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