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社會工作、人事行政、勞工行政、原住民族行政、法制、農業行政:行政法#17592
年份:103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2 下列何者不當然構成行政訴訟之撤回?
(A)原告與被告和解
(B)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
(C)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後續行訴訟而第二度再陳明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者
(D)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無礙公益之維護,而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
正確答案:A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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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題意就可以看出答案ㄖ 下列何者不當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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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與被告和解不當然構成行政訴訟之撤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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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訴33:捨棄,認諾,撤回,和解。四者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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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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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與被告和解,不當然構成行政訴訟之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