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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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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運輸營業:民法#69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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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7年 - 107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運輸營業:民法#69771 |
科目:
鐵路◆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7年 - 107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運輸營業:民法#69771
年份:
107年
科目:
鐵路◆民法
12甲、乙、丙成立合夥,共同經營餐廳,約定各出資1千萬元。甲、乙均已出資1千萬元,用於購買生財 器具。甲、乙、丙對丁廠商,尚有1百萬元應付帳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丙就生財器具,成立公同共有
(B)甲、乙、丙就1百萬元應付帳款之債務,不負補充連帶責任
(C)甲、乙對丙之1千萬元債權,亦構成合夥財產
(D)甲、乙、丙應先以合夥財產,清償1百萬元應付帳款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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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曾凱琳
B1 · 201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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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第 667 條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
(共 19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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