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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8年 - 108 台鐵營運人員_服務員-不動產經營:民法概要#79776 |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8年 - 108 台鐵營運人員_服務員-不動產經營:民法概要#79776

年份:108年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11. 甲男與乙女為大學班對,感情相當穩定,畢業後經雙方家長見面後,當事人商定二年 後舉行婚宴並交換定情誓物,期間乙找到穩定工作,但因甲工作在極不穩定的狀態下, 雙方感情變淡,乙於是以此為理由,主動提議分手。試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可以訴請法院請求乙履行結婚登記
(B)因婚約的訂立雙方互贈之物,應於解除婚約後相互返還之
(C)甲乙商定日後舉行婚宴,依照舊有習俗,可認為雙方有訂立婚約之意思
(D)婚約訂立後,無正當理由而違反婚約者,無過失之一方若因此受有損害者,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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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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