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3年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_儲備約僱人員甄選:法學緒論概要#123683
年份:113年
科目:法學緒論
11.依民法第 172 條規定,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稱之為?(A)無因管理 (B)不當得利 (C)侵權行為 (D)代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