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下列關於提存之論述,何者錯誤?
(A)債權人受領遲延,債務人難為給付時,債務人得將其應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
(B)提存應於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為之
(C)提存標的物限於原給付物之提存,債務人不得將給付物出售而提存價金
(D)提存後,給付物毀損滅失之危險,由債權人負擔,所以雙務契約的債務人仍得對債權人要求對待給付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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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第326條(提存之要件)債權人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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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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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務契約Gegenseitiger 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