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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18055 |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18055

年份:112年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11 甲、乙、丙三人連名共同承租丁、戊共有之 A 屋,該五人均為此租賃契約之當事人。因甲等三人 積欠租金,丁、戊欲終止租約時,應依下列何種方式為之,始生終止效力?
(A)由丁、戊共同向甲、乙、丙為終止之意思表示
(B)由丁、戊共同向甲、乙、丙中之二人為終止之意思表示
(C)由丁、戊中一人向甲、乙、丙中之一人為終止之意思表示
(D)由丁、戊中一人向甲、乙、丙中之二人為終止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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