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司法院釋字第 641 號解釋,菸酒稅法第 21 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應依原專賣價格出售。超
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者,應處每瓶新臺幣 2000 元之罰鍰。」請問此一規定是否合乎憲法關於人民權利義務保
障的意旨?
(A)合乎,新臺幣 2000 元之罰鍰,就一般人的財力來說,負擔不至於過重,符合比例原則
(B)合乎,為了促使人民遵守法律規定,立法機關有權就違反管制之行為,透過法律給予適當裁罰,符合處罰
法定原則
(C)不合乎,米酒要賣多少價格,屬憲法保障米酒所有人財產權與私法自治之範圍,主管機關既無權干涉,更
不得裁罰
(D)不合乎,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不論情節一律按新臺幣 2000 元裁罰,個案處罰可能會過苛,且沒有設適
當調整機制,不符妥當性與比例原則
私人筆記 (共 2 筆)
未解鎖
釋字第 641第23條(基本人權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