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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1年 - 101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消防警察人員、水上警察人員輪機組、水上警察人員航海組: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法學緒論)(重複)#52366 | 科目:一般警察四等◆法學知識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1年 - 101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消防警察人員、水上警察人員輪機組、水上警察人員航海組:法學知識(中華民國憲法概要、法學緒論)(重複)#52366

年份:101年

科目:一般警察四等◆法學知識

11 依司法院釋字第 641 號解釋,菸酒稅法第 21 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應依原專賣價格出售。超 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者,應處每瓶新臺幣 2000 元之罰鍰。」請問此一規定是否合乎憲法關於人民權利義務保 障的意旨?
(A)合乎,新臺幣 2000 元之罰鍰,就一般人的財力來說,負擔不至於過重,符合比例原則
(B)合乎,為了促使人民遵守法律規定,立法機關有權就違反管制之行為,透過法律給予適當裁罰,符合處罰 法定原則
(C)不合乎,米酒要賣多少價格,屬憲法保障米酒所有人財產權與私法自治之範圍,主管機關既無權干涉,更 不得裁罰
(D)不合乎,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不論情節一律按新臺幣 2000 元裁罰,個案處罰可能會過苛,且沒有設適 當調整機制,不符妥當性與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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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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