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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民法#58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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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民法#58404 |
科目:
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民法#58404
年份:
105年
科目:
民法
11 下列關於債權讓與之敘述,何者正確?
(A)讓與人若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非經受讓人同意,不得撤銷該通知
(B)讓與人若未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受讓人者,債權讓與不生效力
(C)債權讓與若經通知債務人者,受讓人得隨時撤銷讓與
(D)債權之讓與,縱未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仍生效力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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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王奕傑
B6 · 2017/10/19
推薦的詳解#2454755
未解鎖
b 選項後段應改為對債務人不生效力c 選...
(共 7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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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耀灃
B3 · 2017/06/14
推薦的詳解#2267469
未解鎖
讓與通知縱未通知債務人,仍應生效,僅是不...
(共 3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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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4
nina
B5 · 2017/09/10
推薦的詳解#2405329
未解鎖
B 交付債權讓與文件,為從權利
(共 1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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