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甲出售A屋給乙,其後又將該屋讓售給丙,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丙。下列有關甲乙丙間的法律關係論述何者正確?
(A)因甲乙買賣成立在先,乙得對甲主張甲丙間之買賣契約對其不生效力
(B)因為甲乙間之契約成立在先,所以乙得對甲、丙主張,甲應該將房屋移轉讓與給他,因為其債權有優先性
(C)丙已經取得所有權,甲無法再對乙履行交付房屋之債務,所以甲對乙成立給付不能之債務不履行責任
(D)一屋不得二賣,所以甲丙間的買賣契約侵害乙之債權,乙得以債權受到侵害,聲請法院撤銷甲與丙間的法律行為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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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是物權行為,而物權效力優先於債權,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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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8條(設權登記~登記生效要件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