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菸害防制法第 14 條規定:「營業場所不得為促銷或營利目的免費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 本條規定限制人民之執行職業自由,在審查其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條規定對人民之執行職業自由僅造成輕度限制,故無須審查其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B)本條規定之限制目的若係追求一般公共利益,即符合比例原則,無須再檢驗限制手段與目的之關聯性
(C)本條規定之限制目的若係追求一般公共利益,且手段與目的之間具備合理關聯性,即符合比例原則
(D)本條規定之限制目的須為追求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且手段與目的間須具備直接絕對必要關聯,始符合比例原則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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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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