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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1年 - 111 國際經濟商務特種考試_三等_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國際經貿法律組: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110684 | 科目: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 國際經濟商務特種考試_三等_國際經濟商務人員類科國際經貿法律組: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110684

年份:111年

科目:基礎法學(民法、刑法及行政法)

10 民法就一物與他物結合或因加工而成新物時,稱為添附,而規定其所有權之歸屬。下列有關新物所有權歸屬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將乙寄放於其家中之木材,加工製作成一組餐桌椅,且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木材之價值,該餐桌椅歸甲所有
(B)丙以其布料,用丁之線縫成衣服時,該衣服之所有權歸丙所有
(C)戊以其 5 公升之葡萄汁與己之 5 公升蒸餾水作成葡萄酒時,該葡萄酒之所有權,應依葡萄汁與蒸餾水價值之比例,歸二人共有
(D)庚以其糙米 2 斤與辛之 2 斤在來米混合後,用以包粽子時,該粽子之所有權,應依糙米與在來米價值之比例,二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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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就一物與他物結合或因加工而成新物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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