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高等考試_三級_司法行政:民法#128622
年份:114年
科目:民法
10 甲請乙大幅翻修其房屋,約定由甲供給材料,乙為其施作,完工後給付報酬若干。乙明知甲所提 供之材料有問題,足以發生重大瑕疵,卻故意不告知甲,又以特約免除乙修繕房屋之瑕疵擔保義 務。乙嗣於民國(下同)103 年 1 月 5 日完工,甲於 112 年 4 月 20 日始發現瑕疵,旋即通知乙, 並於 113 年 5 月 1 日定相當期限訴請乙修補瑕疵。對此,乙主張其不負物之瑕疵擔保義務,甲又 已罹於瑕疵發見期間,甲並已逾越權利行使期間等語,以資抗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有問題之材料,係由甲所提供,故甲無定相當期限請求乙修補瑕疵之權利
(B)免除乙修繕房屋之瑕疵擔保義務之特約,為有效
(C)甲發現瑕疵時,已罹於 5 年之瑕疵發見期間,故甲不得主張定相當期限請求乙修補瑕疵之權利
(D)乙提出甲訴請乙修補瑕疵已逾越權利行使期間之抗辯,屬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