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 關務、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重複)#107591
年份:111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10 甲原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醫師,後經銓敘部審定以醫事人員任用。嗣後,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發現其同時具有我國與加拿大國籍,故依醫事人員人事
條例第 1 條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核定其免職。甲認上開規定業已違
反憲法第 7 條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 76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第 7 條保障之平等權,並非禁止任何差別待遇
(B)差別待遇之目的如係為追求合法公益,且所採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合
理關聯,即與平等原則無違
(C)鑑於公務員與國家間恆處於緊密的信任關係,國家就兼具外國國籍者是
否適任公務人員,應享有較大的裁量空間
(D)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未就兼具我國與外國國籍者設例外規定,以排除其不
得擔任以公務人員身分任用之公立醫療機構醫師之限制,違反平等原則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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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未就兼具我國與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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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應改為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未就兼具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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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正解: 1.醫事條例第1條、公務人...
私人筆記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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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768國籍法第20條第1項及醫事人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