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甲原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醫師,後經銓敘部審定以醫事人員任用。嗣後,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發現其同時具有我國與加拿大國籍,故依醫事人員人事 條例第 1 條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核定其免職。甲認上開規定業已違 反憲法第 7 條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 768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第 7 條保障之平等權,並非禁止任何差別待遇
(B)差別待遇之目的如係為追求合法公益,且所採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具合 理關聯,即與平等原則無違
(C)鑑於公務員與國家間恆處於緊密的信任關係,國家就兼具外國國籍者是 否適任公務人員,應享有較大的裁量空間
(D)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未就兼具我國與外國國籍者設例外規定,以排除其不 得擔任以公務人員身分任用之公立醫療機構醫師之限制,違反平等原則
詳解 (共 4 筆)
未解鎖
釋字第768號【兼具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以...
未解鎖
(D)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未就具中華民國國...
未解鎖
x(D)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未就兼具我國與外...
未解鎖
(D) 應改為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未就兼具我...
私人筆記 (共 3 筆)
未解鎖
J768國籍法第20條第1項及醫事人員人...
未解鎖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1條規定:「醫事人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