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26585
年份:114年
科目:民法
10 甲不識字,某日擬向銀行借錢,邀請朋友乙一同前往。乙向銀行拿了抵押權設定書,大致上將內容向甲說明後,依甲意思,由乙寫上借貸新臺幣 1,000 萬元,並將甲之房屋設定抵押。甲知悉其意後,乙要甲簽名,但甲想不起名字該如何簽立,乃以右手大姆指按指印後,交給乙。乙在甲之指印旁邊簽上乙姓名後,旋即交給銀行辦理貸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因不識字,故其抵押權設定書,得將其內容由乙繕寫,但必須由甲簽名
(B)若甲有帶印章,但因印章效力不等於簽名,不得使用印章
(C)本件抵押權設定書,甲按指印以後,只需要乙一個人簽名,即發生效力
(D)本件抵押權設定書,僅因甲之指印,該文書即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