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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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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 - 96 社會福利工作特種考試_三等_社會行政:中華民國憲法#2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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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6年 - 96 社會福利工作特種考試_三等_社會行政:中華民國憲法#23417 |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6年 - 96 社會福利工作特種考試_三等_社會行政:中華民國憲法#23417
年份:
96年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10 因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故意或過失,致權利遭受損害,而得要求國家賠償的權利,稱為:
(A)國家補償請求權
(B)損失填補請求權
(C)國家賠償請求權
(D)損失補償請求權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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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濃濃
B1 · 2017/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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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國家補償跟國家賠償怎麼分辨??
(共 1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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