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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法學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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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 - 9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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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9年 - 9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4006 |
科目:
地特四等◆法學知識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9年 - 9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4006
年份:
99年
科目:
地特四等◆法學知識
1.下列標準,何者不是司法院大法官所提出用以判斷法律本身是否符合明確性要求之標準?
(A)法律規定之意義須非難以理解
(B)法律規定之意義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預見
(C)法律規定之意義須符合比例原則要求
(D)法律規定之意義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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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劉冠麟
B1 · 201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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