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因急需現金,與乙成立新臺幣 300 萬元借貸契約,借期 5 年,屆滿前,甲僅需每個月按期付利息給 乙,不返還本金,借期開始 1 年後,甲始可開始返還本金與利息,約定利息為周年百分之 30 利率, 並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 1 年後,經催告不償還時,乙得將遲付利息滾入本金計算利息。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A)甲乙間之借貸契約,因違反民法第 205 條最高周年利率之規定而無效
(B)甲乙間之借貸契約仍然有效,但利息周年利率超過百分之 20 之利息部分無請求權
(C)甲乙間將遲延 1 年之利息滾入本金計算利息之約定,因違反民法第 207 條之利息不得滾入本金再生利息之規定而無效
(D)甲乙間之借貸契約仍然有效,但利息周年利率超過百分之 16 之利息部分無效,因為無效,也無請求權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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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05條(110年1月20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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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急需現金,與乙成立新臺幣 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