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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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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民法#18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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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民法#18353 |
科目: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民法#18353
年份:
103年
科目: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1 有關監護之宣告,係為保護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 示之效果者,下列有關其聲請之敘述何者正確?
(A)本人為利害關係人不得聲請
(B)未設籍於同一住所之五親等親屬可以聲請
(C)檢察官職司偵察犯罪不得聲請
(D)社會福利機構可以聲請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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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Jamie
B5 · 2017/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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