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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1年 - 101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民法(純選擇)#8392 | 科目: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1年 - 101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民法(純選擇)#8392

年份:101年

科目:民法

1 公司之董事,利用職務之便,不法侵害第三人權益。請問:法人及董事如何負責?
(A)法人與董事依照代表人侵權行為的規定,對第三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B)法人與董事依照受僱人侵權行為的規定,對第三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C)法人與董事依照代表人侵權行為的規定,對第三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法人能證明其選任董事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法人不負賠償責任
(D)法人與董事依照受僱人侵權行為的規定,對第三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法人能證明其選任董事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法人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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