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3年 - 113 地方政府公務、離島地區公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24399
年份:113年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1 乙為甲公司代表人丙之胞兄,二人同在甲公司事務所所在地辦公,乙、丙之名片上均印有甲公司 名稱。某日,丁向甲公司推銷丁自有生產之產品,由乙接洽,乙並出示前揭印有甲公司名稱之名 片於丁,並就標的及價金達成意思表示一致,甲公司與丙均知悉此事,且不為反對之意思表示, 事後丁向甲公司請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為甲公司代表人丙之胞兄,並非代表人本身,其無權限與丁為法律行為,故法律行為無效
(B)甲公司與丙均知悉乙以此方式對外接洽產品出售事宜,且不為反對之意思表示,甲公司應負授 權人責任,丁向甲公司請款,為有理由
(C)乙與丁雖就標的與價金達成意思表示一致,但並未簽立書面,故其法律行為無效,丁不得向甲 公司請求買賣價金
(D)丁得否向甲公司請款,須看甲公司是否開立發票,及發票上是否記載買受人為甲公司,若無上 揭發票,即無法認定買受人為何人,丁不得向甲公司請求買賣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