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買賣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法律效果,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標的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不得解除契約,但得請求減少價金
(B)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依民法第 360 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其範圍包括瑕疵損害
(C)買受人於物之瑕疵不能修補,或雖能修補而出賣人表示不願意為之時,得於危險負擔移轉前主 張物之瑕疵擔保
(D)因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物之瑕疵發生於買賣契約訂立後,買受人得拒絕受領有瑕疵之物, 並拒絕買賣價金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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