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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民法#112529 | 科目: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法制、商業行政:民法#112529

年份:111年

科目:民法

7 甲、乙訂立 A 原料 10 公噸之種類物買賣契約,並約定 1 個月後給付。數日後,甲將其既有之 15 公噸 A 原料出售,並交付於丙。於甲乙間買賣契約清償日屆至時,甲未能給付約定之標的物於乙。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甲給付不能,乙得請求甲賠償其所受損害
(B)因甲給付不能,乙得依法催告後解除與甲所締結之契約
(C)因甲給付遲延,乙不得起訴請求法院判決甲應依約給付
(D)因甲給付遲延,乙得依法催告後解除契約並請求賠償因此所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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