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社會行政、勞工行政、公職社會工作師、教育行政、體育行政、人事行政、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商業行政、農業行政:行政法#112577
年份:111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7 有關公務人員之人事行政行為,下列何者不得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A)依資績積分高低順序造列名冊
(B)核定指名商調
(C)核定因公涉訟輔助費用
(D)申誡處分
正確答案:A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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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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