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96年 - 96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地政:民法#125155
年份:96年
科目:民法
18.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指 (A)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雙 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B)為一身專屬權 (C)婚姻關係存續中,因繼承取得之財產或慰撫金應加入剩餘財產之總額計算 (D)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