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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102 公務、關務升官等考試、交通事業港務、公路升資考試_薦任、員級晉高員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社會工作、勞工行政、教育行政、司法行政、法制、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消費者保護、外交事務、僑務行政、警察行政、海巡行政、安全保防、移民行政、交通行政、關務類、業務類:行政法#12691 |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 公務、關務升官等考試、交通事業港務、公路升資考試_薦任、員級晉高員級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戶政、原住民族行政、社會工作、勞工行政、教育行政、司法行政、法制、商業行政、農業行政、智慧財產行政、消費者保護、外交事務、僑務行政、警察行政、海巡行政、安全保防、移民行政、交通行政、關務類、業務類:行政法#12691

年份:102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複選題
17.17 針對下列何種行為,可以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A)公務人員之職務平調
(B)校長調任督學職務
(C)機關首長的公務人員之停職處分
(D)公務人員乙等之平時考績
正確答案:C,D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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