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7學年起,小學啟智班學生人數已不超過多少人為原則
(A)8
(B)10
(C)12
(D)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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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3), B(2938), C(852), D(366), E(1) #32271

詳解 (共 6 筆)

#31217
國小十人
國中1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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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67
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 
第 7 條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人數規定如下: 一、學前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八人為原則。 二、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 三、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二人為原則。 四、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每班以不超過十五人為原則。 資賦優異特殊教育學校、特殊幼稚園,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 第一項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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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5061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第6條
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
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
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
四、高中部、高職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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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513
081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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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54
高中綜合職能科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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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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