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學生目前表現 乙.教學目標 丙.教學進度 丁.參與普通教育的程度 戊.相關服務的時間和地點 己.轉銜服務需求 庚.計畫預算。上述各項資訊何者不是IEP必要項目?
(A)上述全部都必須列入
(B)丁己庚
(C)乙丙己
(D)丙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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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7), B(222), C(170), D(2546), E(1) #212789
統計: A(197), B(222), C(170), D(2546), E(1) #212789
詳解 (共 3 筆)
#986471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9條(102.07.12修正):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認知能力、溝通能力、行動能力、情緒、人際關係、感官功能、健康狀況、生活自理能力、國文、數學等學業能力之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長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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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268
"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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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7812
何者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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