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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5年 - 95 警察升官等考試_警正_消防人員:刑事法(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5031 | 科目:公職◆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5年 - 95 警察升官等考試_警正_消防人員:刑事法(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5031

年份:95年

科目:公職◆刑法

甲夥同乙殺丙報仇,丙被刺二刀後,乙因覺得與丙無冤無仇,毋需致丙於死地,遂勸甲罷手,甲不 聽勸,乙只好打 110,此時恰好巡邏警察路過將丙送醫救治,幸未死亡。請問依修正後刑法第 27 條 第 2 項之規定,甲、乙之行為如何論斷?
(A)因丙未死亡,甲、乙二人成立殺人罪之中止未遂,減輕或免除其刑
(B)因丙未死亡乃是警察恰好路過送醫急救,非因防止行為所致,甲、乙二人成立殺人罪障礙未遂,依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C)雖丙未死亡乃是警察恰好路過送醫急救,但乙已盡力為防止行為,故甲成立殺人罪障礙未遂,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乙成立殺人罪之中止未遂,減輕或免除其刑
(D)乙打 110 不是防止行為,甲、乙二人均成立殺人罪障礙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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