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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無年度 - 法學緒論#52353 |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無年度 - 法學緒論#52353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法律行為須有一定履行為要式行為。要式行為中,有使用文字之必要時:
(A)必須本人自行書寫
(B)必須由本人之親友代替書寫
(C)得由他人書寫,但本人一定要親自簽名
(D)請他人代寫即可,本人不須親自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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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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