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名稱的變更,有時也表徵了該法律所欲保障之核心價值的變更。請問,以下那種法律名稱的變更屬於此種情況?
(A)「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於民國 81 年改為「檢肅流氓條例」
(B)「中央法規制定標準法」於民國 59 年改為「中央法規標準法」
(C)「殘障福利法」於民國 86 年改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又於民國 96 年改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D)「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於民國 96 年改為「人工生殖法」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c)「殘障福利法」的觀點是視「殘障」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