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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7年 - 97-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觀護人、司法事務官各組、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各組、監獄官、公職法醫師: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4684 |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7年 - 97-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公證人、觀護人、司法事務官各組、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各組、監獄官、公職法醫師: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4684

年份:97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民法第 222 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反對解釋,「非故意或非重大過失之責任,得預先免除」
(B)依當然解釋,「輕過失責任,當然亦不得預先免除」
(C)依限縮解釋,「輕過失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D)依擴張解釋,「無過失,亦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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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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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民法上之過失,可分為重大過失、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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