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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8年 - 98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綜合知識測驗(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7451 | 科目:原民三等◆法學知識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8年 - 98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綜合知識測驗(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7451

年份:98年

科目:原民三等◆法學知識

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對之,大法官如何評價?
(A) 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必然損及加害人人性尊嚴
(B) 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者,如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之情事,即未違背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
(C) 因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故違憲失效
(D) 與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等情事,毫無所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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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718474
未解鎖
第 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
(共 40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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