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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法學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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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 - 96-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觀護人、行政執行官、檢察事務官各組、監獄官: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4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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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6年 - 96-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觀護人、行政執行官、檢察事務官各組、監獄官: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4701 |
科目:
司法三等◆法學知識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6年 - 96-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觀護人、行政執行官、檢察事務官各組、監獄官: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4701
年份:
96年
科目:
司法三等◆法學知識
民法第 154 條第 2 項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此處所稱之「視為」可否以證據推翻之?
(A)可以
(B)不可以
(C)視情況而定
(D)由法官決定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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